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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食堂托管及超市租赁经营管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4-01-03 - 行业新闻

  每日上午:8:00 至 12:00下午: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7层701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区报名处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7层701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项目概况福建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食堂托管及超市租赁经营管理服务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7层701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区报名处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1月23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采购包最低报价:合同包1投入用于原食堂设施改造和环境提升费用不低于100万元,合同包2超市租金不低于12万元/年,投标人各合同包的报价不能低于上述最低要求,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投标人须按合同包投标,不得仅对一个合同包中的部分内容做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投标人投多个合同包的须分别制作对应合同包的投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因国家“多证合一”改革政策,各地证照整合未统一标准,本项目可能涉及其他的已融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证照,投标人应按其所属省市真实的情况提供对应证照复印件)。(2)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针对此项要求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投标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即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④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函须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服务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可以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可以将合同分包给大规模的公司。注: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7层701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区报名处

  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报名获取招标文件:①投标人可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7层701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区报名处现场报名;②投标人按如下账号汇款后,将加盖公章后的汇款底单复印件连同报名材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传真、邮箱和公司地址、所需报名的项目编号等信息)一并发送电子邮件()至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名的投标人,须在发送报名材料后致电代理机构告知情况,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注:未报名(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且不予以书面通知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等(若有)。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外运大厦7层701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①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②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①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①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①投标人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投标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①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①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方面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方面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投标截止当日。 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 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资格审核检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的信用记录。④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代理机构将各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⑤经查询,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核检查不合格。

  ①投标人应认线号《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 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 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①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授权书”。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因国家“多证合一”改革政策,各地证照整合未统一标准,本项目可能涉及其他的已融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证照,投标人应按其所属省市真实的情况提供对应证照复印件)。

  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针对此项要求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投标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即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④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声明函须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服务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可以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可以将合同分包给大规模的公司。注: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1、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报名获取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报名费用/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的报名费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