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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落实餐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1、对禁止选址清单内新办餐饮服务项目,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三小”备案证书;

  2、 对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没有餐饮服务的,不予办理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三小”备案证书;

  3、 对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有餐饮服务的,但在禁止选址清单内的申请企业,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三小”备案证书;

  4、对于禁止选址清单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含餐饮服务主体业态)的企业,不予办理新增“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变更事项;

  5、对于在禁止选址清单内的餐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不予办理延续许可;对于禁止选址清单外的餐饮服务企业办理延续申请时,营业执照无餐饮服务营业范围的,不予办理延续许可。

  自2021年7月16日起,新开办餐饮企业须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告知书》(附件1)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承诺书》(附件2),现将《告知书》和《承诺书》通过本网站公示,供申请人自行下载。

  二、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依法满足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和法规和管理规约。(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都同意。(三)依法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应急(消防)等行政主任部门审批。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二)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四)不得违反产业功能区和产业生态圈的规划,新建工业公司和新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的除外。(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六)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七)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八)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公司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九)居民居住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化学气体项目的经营场所。(十)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十一)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和法规,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完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负面清单内的场所区域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十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本告知书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2021】13号)附件)

  一、选址符合《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市监发【2021】13号)附件3中《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告知书》告知事项,且不属于属地政府划定的禁止选址清单。

  二、不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本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诺对以上内容已全部知悉,将严格按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及相关规范标准选择住所(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积极努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切实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