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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遂宁市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确定规范

  食物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出产运营场所,出产运营规模小的个别食物出产加工者。其详细确定条件如下:

  (一)出产加工的食物,应当是除《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办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则的“制止目录”外的食物,各县(区)局可以精确的经过本行政区域实践,拟定额定的食物小作坊制止出产加工目录;

  (二)有固定出产运营场所,出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作业场所、晒场在外)不超越200平方米,酒类出产加工小作坊的出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则;

  (三)出产运营规模小,指从事出产加工的人员在10人以下,出产设备及工艺简略,选用传统工艺加工;

  食物小运营店(食物出售)是指有固定运营门店,从事食物出售,包含兼营食物,从业人员少,条件简略的个别食物运营者。详细确定条件如下:

  (一)除《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制止运营的食物目录外,从事预包装食物、散装食物、简易包装食物的出售;

  食物小运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运营门店,供给餐饮服务,包含兼营食物,从业人员少,条件简略的个别食物运营者。详细确定条件如下:

  (一)运营项目在除《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制止运营的食物目录外,供给餐饮服务的;

  (一)制售别离的,出产地址按食物小作坊存案办理,运营地址按食物小运营店(食物出售)存案办理;

  (二)经过前店后坊等方法,供给即时制造加工、出售的,不管是不是向消费的人供给食用场所及设备,归于以下类别的,按食物小运营店(餐饮服务)存案办理:

  六、本确定规范由市食物药品监督办理局担任解说,自发布之日起履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

  为进一步加强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监管作业,依据《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办理条例》和《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办理办法》相关规则,市食药监管局对全市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提出如下确定规范。

  食物小作坊,是指有固定出产运营场所,出产运营规模小的个别食物出产加工者。其详细确定条件如下:

  (一)出产加工的食物,应当是除《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办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则的“制止目录”外的食物,各县(区)局可以精确的经过本行政区域实践,拟定额定的食物小作坊制止出产加工目录;

  (二)有固定出产运营场所,出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作业场所、晒场在外)不超越200平方米,酒类出产加工小作坊的出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则;

  (三)出产运营规模小,指从事出产加工的人员在10人以下,出产设备及工艺简略,选用传统工艺加工;

  食物小运营店(食物出售)是指有固定运营门店,从事食物出售,包含兼营食物,从业人员少,条件简略的个别食物运营者。详细确定条件如下:

  (一)除《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制止运营的食物目录外,从事预包装食物、散装食物、简易包装食物的出售;

  食物小运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运营门店,供给餐饮服务,包含兼营食物,从业人员少,条件简略的个别食物运营者。详细确定条件如下:

  (一)运营项目在除《四川省食物小作坊、小运营店及摊贩办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制止运营的食物目录外,供给餐饮服务的;

  (一)制售别离的,出产地址按食物小作坊存案办理,运营地址按食物小运营店(食物出售)存案办理;

  (二)经过前店后坊等方法,供给即时制造加工、出售的,不管是不是向消费的人供给食用场所及设备,归于以下类别的,按食物小运营店(餐饮服务)存案办理: